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育優秀運動選手,特舉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第三條 全中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O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
第四條 全中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並得由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協辦。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認可之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辦理全中運規劃、籌辦及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組委會設置之單位及其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全中運籌辦事務之輔導。
二、運動競賽小組:全中運競賽事務之審理。
三、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全中運運動禁藥管制之執行。
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及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委由高中體總擬訂,報本部核定;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組織簡則及工作規範,由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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