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法立案且以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競賽種類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體育團體。
二、全國性體育團體B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A級及B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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