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具體落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發
布訂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之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單位:指學生從事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及就業人數活動,組隊參加運動競技
賽事、組隊觀賞運動競技賽事或運動表演,而以學校為申請單位名義,依本要點規
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 參與運動賽事:學校籌組學生二十名以上參加經本署公告運動賽事,培養學生及
同好參加運動比賽或活動習慣,藉由群聚效益,增進運動附加價值。
(二) 觀賞運動賽事或表演:學校籌組學生五十名以上觀賞經本署公告各該運動賽事或
表演,並研提現場加油打氣方案,帶動現場氣氛,感受臨場觀賽及觀看轉播間差
異,並培養觀賞運動習慣。
   前項各款活動申請,得視其需要由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陪同。但其陪同人員人
數不得逾實際參加活動學生人數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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