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在地運動績優人才培育暨輔導就業申請要點

申請資格:本要點所訂定之績優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績優運動選手,並可分為「在地優秀運動選手」及「在地潛力運動選手」,詳如下所示:
(一)在地優秀運動選手:曾獲得奧運前八名、亞運前六名或各單項組織舉辦之亞洲錦標賽、世界錦標賽之選手或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之選手。
(二)在地潛力運動選手:
1.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曾參加世界正式錦標賽或亞洲正式錦標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2.第二級(具潛力選手):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並獲得第1名成績者。
3.第三級(國家儲備選手):曾參加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3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