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皆須設籍本縣,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體育署、單項協會或體育署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單項協會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
(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單項協會或體育署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
(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本府或教育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
二、補助賽事種類:
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賽會之運動選手
(一)綜合運動賽會:
1、奧林匹克運動會(簡稱奧運)。
2、亞洲運動會(簡稱亞運)。
3、世界大學運動會。
(二)奧運、亞運競賽種類之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1、世界正式錦標賽。
2、亞洲正式錦標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三、詳情請參見附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