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身心障礙、懷孕、患病學生之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特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適應體育班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本校設置適應體育班開設之準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肢體障礙、懷孕、視覺障礙、多重障礙、慢性病(心臟、腎臟、癲癇、氣喘、精神疾病等)、慢性傳染病(肺結核、肝炎等)、過度肥胖及其他身心狀況異常之不適一般體育課程之學生,學生應先自述特殊狀況並取得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或群體醫療中心開具六個月內不適一般體育課程之證明,始得提出申請加入適應體育班上課。
第三條 不適一般體育課程之學生之認定應依其特殊狀況由學生諮商中心或健康促進諮商中心,辦理初審及簽註意見,再送由體育室複審之。
第四條 不適一般體育課程之學生體育課應由學校設置適應體育班。其課程內容及授課時間由任課教師與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規劃,宜由專業體育教師指導之。
第五條 體育特殊班學生成績之評量應包括認知、技能、情意,授課教師應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學習狀況及進步情形認定給分標準。其平時及學期體育成績應按下列給分比率評定:
(一)認知30%:以筆試、口試、心得報告評量之。
(二)技能40%:以運動技能、學習過程、進步情形評量之。
(三)情意30%:以運動精神、學習態度評量之。
第六條 欲申請適應體育班者,應於開學後、加退選前備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加退選後,學生若發生前述狀況時,應輔導其改選其他年度同學期之體育課程。
第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可復原之特殊狀況或急性受傷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後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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