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者權益

一、「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
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
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
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
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另同條第3項規定:「發
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
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
告之。」
二、查近期各受認可救生員訓練機構開設之複訓班級均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使持
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將屆期之救生員無班可
參與複訓。
三、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
書,效期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或將屆期,
且未及於前段時間完成展延證書所需複訓或安全講習之救
生員,證書效期均展延1年。前揭救生員展延所需複訓及
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依據行政
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失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