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申辦及籌辦作業原則

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申辦及籌辦作業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辦理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賽會)及給予經費補助,增進舉辦賽會整體效益,並合理分配中央財政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地方政府未依本原則規定申辦及籌辦之賽會,不予補助經費或提供任何保證文件。
二、地方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之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賽會:
1、 第一級賽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2、 第二級賽會:亞洲運動會及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3、 第三級賽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及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會:經本部公告之綜合性並為首屆辦理之賽會。
三、第一類賽會,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期限、賽會名稱、申辦資格、條件、本部公告申請期限、程序及遴選作業等事項。
四、第二類賽會,由地方政府於舉辦賽會所屬之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截止日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第三類賽會,由本部依競技等級、規模評估準用第三點第一類賽會或前點第二類賽會申請程序。
六、前三點申請,應檢具賽會申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 賽會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 申辦賽會之目的及效益。
(三) 結合鄰近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 經費預算表。
(六) 協力團體。
(七) 執行期間。
(八) 工作內容。
(九) 預定進度。
(十) 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十一)結合鄰近地方政府資源申辦者,應載明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之資源及分工事項。
七、賽會舉辦之場館應依下列順序擇定:
(一)符合賽會規範之最適宜場館辦理。
(二)無既有適宜場館而需新建者,應優先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
(三)經評估未能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或其他經政策評估有新建場館之必要者,應提報個案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及營運計畫等,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八、本部為遴選依本原則申請申辦賽會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申辦城市),得委由國內運動組織成立遴選小組,辦理申請及評分作業;其遴選作業原則及小組成員名單,由國內運動組織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遴選小組應將評分結果,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擇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遴選之評分,其評分項目及配分基準,規定如附表。
九、經行政院核定之申辦城市,應續就第六點申辦計畫應調整事項及第七點所定賽會舉辦場館之擇定結果等,修正明定於申辦計畫,並經議會同意後送本部;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交由申辦城市參加國際運動組織遴選作業。
十、地方政府取得賽會承辦權者(以下簡稱承辦城市),應於六個月內擬訂賽會籌辦計畫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查後,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籌備計畫應包括總計畫、分年計畫、各部會分工及權責。
十一、賽會籌辦計畫經前點核定後,承辦城市應依下列時程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次年細部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
(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後年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細部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建議,並得附加經費支用之條件或限制。
十二、賽會經費補助,分資本門及經常門;其補助基準、支用項目、請撥及核結程序,由本部定之。
十三、第一類賽會補助比率,依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類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第三類賽會補助比率,依第五點本部評估準用之類別,準用第一項或前項規定。
前三項補助比率,得依主辦賽會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調降。
十四、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參與賽會籌備相關會議或進行訪視;必要時,得邀請承辦城市至本部進行籌辦情形報告。
十五、承辦城市計畫執行情形,得作為本部審查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原則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或未依第十一點所定工作計畫執行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十六、承辦城市於賽會結束後,應於本部所定期限內檢具結案報告及本部指定之相關工作報告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