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3學年度高爾夫錦標賽

一、依 據:本項競賽陳報教育部體體育署核定中。
二、宗 旨:為提昇全國大專院校高爾夫運動水準與素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校際間學
生情誼,並藉以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高爾夫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花蓮高爾夫球場、花蓮縣體育會高爾夫委員會、思嘉關懷列車。
七、贊助單位:匠人創新有限公司、富敦建設有限公司、雅記食品、興玉輝營造、東鼎營造、 台灣
科技公益協進會、江瑞庭中醫診所。
八、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5 日(星期日)至 5 月 29 日(星期四)止,共計 5 天。
(一) 正式比賽日:預定每日上午 6 時 20 分開始比賽 (比賽開始時間以競賽組之公告為準)。
1、一般組: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起至 5 月 29 日(星期四)止共計 2 天。
2、公開組、職業表演賽: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起至 5 月 29 日(星期四)止
,共計 4 天。
(二)正式練習日: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5 日(星期日)。
註:練習者必須事先向球場預約登記,並於當日在球場櫃檯告知個人姓名及參賽組別,
若無事先預約或違反球場相關規定,球場有權不接受選手下場練習。
九、比賽地點:
花蓮高爾夫球場(地址:970 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 120 號)
電話:03-822-7528
電郵:golg8227528@gmail.com。
十、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
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
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一、參賽資格: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3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
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3 學年度正式註冊
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 運
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
114年5月24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 參賽運動員(含境外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14年全國大
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 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
1
2
考試者, 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職業運動員資格者、高爾夫職業選手(含職業專任教練)僅限參加職業表演賽。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
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教育部主辦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升學輔導指定
盃賽獲得該競賽種類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於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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