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
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自108年起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
臺」,倘學校規劃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體育交流活動,不
論實體或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
前應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
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三、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秉
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
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
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
動、大型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
動,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四、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
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
陸交流,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五、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學校
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
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六、另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
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
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
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