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
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
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4學年
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
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
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
民國114年11月10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參賽運動員(含境外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
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114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
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
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
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教育部主辦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升學輔導指定盃
賽獲得該競賽種類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